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发展旅游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旅游客运市场。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旅游客运包车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及旅游接待行程计划在车籍地以外接送有组织旅游团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