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六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规范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