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