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