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