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