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30日以上的,应当到营运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