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由实习期满的驾驶人驾驶;

(二)同方向设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

(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四)拖斗车、载运危险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