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航道范围内组织影响通航的水上活动,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活动区域,发布禁航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