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航道范围内组织影响通航的水上活动,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活动区域,发布禁航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