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红古区和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