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宾馆、饭店、洗浴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住小区,符合修建中水设施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前款规定的中水设施是指将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作为非饮用水重复使用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