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违规向湘江水体设置直排生活污水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