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湘江沿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在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在湘江沿岸从事畜禽养殖业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满足环境承载能力的要求。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