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湘江的水资源保护、河湖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活动。

湘江沿岸的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适用《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