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严格执行计划用水,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取水总量超过取水许可量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取水。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湘江新建、改建、扩建蓄水、取水工程。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