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严格执行计划用水,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取水总量超过取水许可量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取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湘江新建、改建、扩建蓄水、取水工程。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