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议事协调机制,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