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
(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的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