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界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六个月。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