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新区建设应当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开发,有序建设,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空间。城市建成区应当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集中建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