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户外广告和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内容健康。

户外广告和标识的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牢固,保障其文字、图案、灯光显示完整。

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装饰或者以公益广告填充。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