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置审批公示牌和不低于1.8米的围挡及安全防护设施;(二)及时清理液泥、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三)使用不低于原标准的同类材料依照原样修复路面,保持与周围容貌相协调;(四)按照批准的工期和施工时间施工;(五)作业完毕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