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携带宠物乘坐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不得实施侮辱或者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陪同人员或者有监护人员随行;

(七)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就近的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八)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九)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召车;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