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