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

(三)资助其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教学、研究、创作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