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条例第十条有效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武山旋鼓舞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四)对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等。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