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武山旋鼓舞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

武山旋鼓舞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等。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