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红色文化资源的,由市、县(市、区)红色文化资源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貌;红色文化资源属于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