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由使用权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修缮人依法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进行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红色文化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