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权归属和管理需要,确定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防护,发现问题、隐患应及时向红色文化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保护。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