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建设污染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及其环境的设施;(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安全的物品;(三)其他可能影响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