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违法建设治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取走违法建设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取走财物的,违法建设治理机关应当将财物登记并临时保管,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内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违法建设治理机关可以依法处置。

前款规定的财物登记应当列出清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拒不签名的,可以由有关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对财物清点过程予以见证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也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