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于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违法建设治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违法建设治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