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程序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