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城乡融合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完善偏远农村、农场、林场、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普惠共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