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落实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田长制、林长制,落实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