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落实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田长制、林长制,落实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