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经认定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