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