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培育旅游民宿品牌,拓宽增收渠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