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农民增收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培育旅游民宿品牌,拓宽增收渠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