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农民增收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垦和森工等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为农民提供生产托管、农资供应、烘干收储、冷链运输等服务,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