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农业品牌,构建以“黑土优品”为龙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引领、农业企业品牌为支撑、农产品品牌为基础的农业品牌体系;建立完善农业品牌认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品牌质量提升、孵化培育,加强品牌宣传推介,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