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第八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