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