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