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