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主任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