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