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初次审议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