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