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