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