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在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