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行政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加工、违法运输、违法邮寄黑土的,没收加工、运输、邮寄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加工、违法运输、违法邮寄的黑土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